随着国家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限制不断开放,民资参股、控股的小法人金融机构存在哪些风险?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记者日前在浙江省台州市采访时,当地金融界人士认为,国家一方面应清醒看到民资进入金融业的种种风险,同时更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政策和措施,鼓励更多的民资参与金融行业竞争。
浙江省台州市民营经济非常发达,占全市经济总量的95%,现有民营工业企业8.8万家。在为当地民营经济服务过程中,台州市小法人金融机构由上世纪90年代初的20多家,逐步优胜劣汰,成长起3家上规模的、效益好的民营资本占主要股份的法人金融机构。
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局长林奇分析了民资进入的小法人金融机构存在的多种风险:
一是这些民资参股、控股的小法人金融机构,相对国有银行,资本金比较弱。银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如果资本金不强,承担风险的压力就大。
二是由于国有股份不大,银行信誉度受影响。台州市商业银行组建时是当年全国唯一政府不控股的城市法人金融机构,国有股份只占5%,老百姓认同的是政府,认为国有银行存款有安全保障,对民资成分的银行不是很放心;2001年9月,泰隆城市信用社曾发生过一起挤兑风波事件,40亿元存款在短短两天内流失近13亿元,而造成这一挤兑风波发生的起源竟是一个人的去向。
三是如果操作不当,银行很容易被某些主要股东操纵。台州市原来不少城市信用社都被主要股东控制了,控制以后就把信贷资金往自己掌握的企业投放。但大部分企业都倒了,也拖垮了信用社。有一家城市信用社被董事长控制、操纵,将八成的贷款投放到自己控制的6家企业,后来又串通财务人员做假账,大量套取国有银行资金,案情暴露后,信用社倒闭,董事长外逃。
林奇建议,首先小法人金融机构的产权必须清晰,而且股权设计上必须有相互制衡的架构,否则按当前的金融架构非常容易出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不少方面不够完善,万一出现产业跟金融业结合得过紧,就会带来严重风险;其次经营权和所有权务必分离,股东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减少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同时国家要培育一批职业金融经理人。
台州市人大常委、台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陈小军认为,小法人金融机构的股权应相对集中。目前股权在法律上是分散的,银监会规定除国家外,最大股东的股份不能超过10%。如果有领头羊,决策的效率就会大大提高。但是同时要加大对相对集中人的经济责任监管,只给相对控股权,一旦出了问题,就要从法律或经济角度使相对集中人承担责任。
陈小军还建议,我国金融业应尽快建立安全的市场退出机制。人有生老病死,企业也适用这个规律。国有银行是政府控制的,一旦出了问题,政府可以及时介入,化解矛盾;而对于民资控股的银行,政府的处置方式和力度未必像对待国有银行一样。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以借鉴国外的存款保险制度规避信贷风险。如在美国,存款10万美元以下的储户如果遇到所存款的银行破产了,可以通过保险将存款全部领出。这种制度大大降低金融挤兑风险,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记者 刘伟 熊言豪) 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