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磊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管理上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其一,资产形成渠道复杂,管理不到位。形成事业性资产的资金来源比较多,如预算内拨款、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等,利用不同的资金来源所形成的资产没有相应的管理机制进行监督和约束,有些单位甚至仅就预算内资金形成的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帐,对其他非预算拨款形成的资产不建账或则建立帐外帐另行记录;许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所形成的资产,或从其它渠道购入的资产以及调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资产等不及时入帐,甚至不入账;对于已经报废和已作处置的资产也不及时的进行调帐等,造成帐外资产数量巨大,账账不符、帐实不符问题普遍,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力对各个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全面核查。 其二,资产占有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使用保管责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保养、维护、保值增值责任,而现实中许多单位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不仅不保养、维护,甚至超限度、破坏性地使用,致使资产过早老化,影响资产的使用效果和寿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占用单位的资产占有情况很难准确把握,无法及时地对资产的非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三,资产闲置和资产高消费。追求资产的“高精尖”,随意更换资产,将尚能有效运行和使用的资产闲置一旁,而不考虑自身是否有必要更换正在使用的资产,早成大量资产闲置浪费。 正是由于上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造成行政事业性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所显示出的随意处置、行政干预、暗箱操作等问题,引发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形成经济领域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交易仍在场外进行,产权交易价格也往往带有行政审批的色彩,属于国有资产的,虽然进行了评估,但也不按评估价格进行交易,场外交易、低价交易,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滋生了腐败现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公有资产在处置管理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如何来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这类问题呢?那就需要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加强管理并进行适当的改革。 一、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真正代表国家行使资产所有权,实行资产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严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强调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无权对国有资查自行调拨、置换、随意出售。行政事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房屋、建筑物、有价的土地、各种专用设备、各类财产及财务净结余(经费节余、专项资金结余、有价证券)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做到维护完善、使用合理,防止和杜绝资产使用中的浪费、损失、闲置、流失,及时办理资产的验收入帐、转让、正常的报废,按规定办理资产的处置、报损等报批手续,不允许进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杜绝单位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运输工具管理部门、纪检部门等相关部门合作,对于没有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批复的产权交易或转让行为,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进行监督,发现不合理的资产处置批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函证并要求指出不合理的原因,对于发现的问题直接向纪检部门反映,防止国有资产“合法”流失。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切实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将原先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负责国有资产的具体处置权收回,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处置: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将需要进行报废或是闲置、不需用的国有资产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议处置。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处置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并作出是否进行处置的批复。 (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质合格的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交易底价。 (四)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批复到申请处置单位提取资产,申请处置单位根据批复做核销资产财务处理。 (五)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公布资产处置信息并具体处理资产处置业务,将资产处置情况通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申请处置单位,接受国资部门指导和申请处置单位监督。 (六)建立国资处理专户,纳入国库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产权交易机构将资产处置资金转入国资处理专户 三、落实国有资产处置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国有资产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确保国有资产完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一,对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其二,加强对产权交易过程监督,对产权交易机构违规操作的,如受理非法或违规交易事项、在招投标或拍卖中通风报信、故意串通他人的 ,在产权交易中收受或索要贿赂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天津市大港区财政局) 转载自《产权导刊》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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