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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局决定取消加工出口钢材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税局决定取消加工出口钢材税收优惠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dfzq.com.cn/info/index_more.asp?code=040702 | 点击数:956 | 更新时间:2005-6-24 | 文章录入:admin6 ]

    本报讯(记者 张媛媛)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取消现行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钢材“以产顶进”等7项税收政策的通知,同时,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按照规定,对已下达的2005年度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对有关列名钢铁企业在2005年6月30日前销售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仍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应追缴列名钢铁企业上述“免、抵”税款,同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通知另称,对2005年6月30日以前列名钢铁企业已经免税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原有相关规定,继续做好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已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生产出口产品的税收管理工作。

出处: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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