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企产权改革的目标及产权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在2004年国企产权大讨论中,许多参与讨论的朋友认定,国企产权改革的目标就是保值增值,并将之作为判断国企产权改革是否成功的依据。 但笔者却提出,中国的国企改革问题一定要置于市场经济转轨的框架下来考虑,国企产权改革的目标其实不是单一性,而是综合性的(或者说是追求社会总福利的最优),如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稳定、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以及最大限度的保护包括参股股东在内的所有者的权益,可以说都是加快市场经济转轨环境下的国企改革的重要目标。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在许多地方,发展常常是国企改革所追求的的第一目标,社会稳定(职工就业)则是第二目标,而保值增值常常成为第三目标。 樊纲教授曾正确地谈到,许多地方之所以加快国企改革步伐,是地区竞争逼的。因为,国企改革快的地方,经济发展好;改革慢的地方则要付出发展的代价。这才是近年来各地竞相加快国企改革的压力机制所在。前段时间,笔者到大西北的一个省级中心城市考察,了解到一个事实:过去三年,这个城市有425家国企被改制,其中净资产38亿,负债36亿,员工8万多人。改制后,员工就业保持稳定,经济发展提速,该城市的财政收入连年以30%多的速度增长,现已达到100多亿。该市分管国企的书记认为,如果不是过去三年国企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决不可能取得如此成就。经济学家茅于轼前些年的一项研究也表明,一个地方的私营企业就业比例越高,则人均GDP越高,从相关性上看,一个地方私企的就业比率每增加1%,该地人均收入可以增加1640元。这间接地说明了国企产权改革的地区经济发展意义,也说明国企改制不能单纯以一个企业的保值增值为目标。 现实中,没有一个地方在国企改制时仅考虑保值增值最大化的,而是要综合考虑其对地方社会福利的最优。这就好比一个人嫁女儿,当然不能光以对方的彩礼多少为标准,而要综合考虑情感、发展、健康等条件是一样的。 太过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可能带来某些负面的代价。好比说,垄断企业(如石油石化公司、电力公司、电讯公司等)都在政府手中,要想让这些企业“保值增值”并非难事,保持垄断地位并且涨价(或不允许其竞争降价)就可轻松做到。但那样的结果,对于社会福利其实是伤害(最近笔者阅读报章,发现北京大学的平新乔教授已经在关注和讨论这方面的问题)。事实上,中国国有企业资产在总体上增长很快,甚至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其中就包含了国有资产借许多方式将老百姓的私人资产不断地流失成国有资产等遭到百姓抱怨的部分,比如,国企在股市中圈钱、电讯和石油的高收费(利润)就是这样。 社会公众既是名义上的国企“老板”,更是实质上的中国社会的公民。作为“老板”,其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心理可以理解,国企改制也的确应追求规范性,但如果国企改制太慢进而导致社会福利损失从而其“公民”福利损失亦必须同时考虑在内,同时,对国企的保值增值也要一分为二地看。 在国企产权大讨论中,郎咸平提出,在中国当前国企改革中,所谓法律缺位下的“合法交易”实际上是买卖双方自订价格,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贱价流失,从而带来对社会和民众的不公平。因此,他主张立即停止以民营化为导向的产权改革。 张维迎等许多学者则认为,国企改制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国有资产流失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不尽规范、监督不尽严格的环境下产生的一种个别的不良现象,是改革付出的成本。国企改制并非一定会带来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也绝不能成为否定国企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理由。我们应该做的是,更加深入细致地研究制定国企股权转让的规则,防止内部人和外部人利用各种手段寻租、投机,不能因噎废食国有企业的前途,甚至把中国的国有经济改革引入歧途。另一方面,回顾国企改革的历程,在未涉及产权改革的情况下,国企的亏损率和不良资产数量居高不下,国企的制度缺陷——资产无人负责使得因经营不善、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只能由国家买单,从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如最近中航油、中储棉的案例)。 周放生、张文魁等熟知中国国情的“圈内”国企改革专家进一步清晰地指出,国有资产流失有两种:一种是不改革但由于国有企业体制的固有问题必然发生的“体制性流失”,另外一种是改革过程中产权转换所发生的“交易性流失”。加快国有资产改革的目的是减少体制性流失,但同时不免带来国有资产的交易性流失。但要是因为国资改革存在问题,就停止改革,那么体制性流失的成本可能不胜重负。因此,关键是区分两种不同流失并比较其机会成本,而以改革有问题为诉求要求改革停止是非理性的,不仅意味着所有的改革都将停止,而且完全忽视了不改革的机会成本的问题。 笔者同意这些圈内学者的分析。显然,在我们面前,完美的、理想化的改革道路并不存在,我们只能寻找次优之路。从这个角度,就是计划性的、完全规范改革方法也是不可能的,各个地方的闯闯试试,磕磕碰碰是难以避免的,也应该得到鼓励。
(作者系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
来源: 产权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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