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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出台房地产新政实施细则         
三部委联合出台房地产新政实施细则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www1.gw.com.cn | 点击数:667 | 更新时间:2005-5-31 | 文章录入:admin2 ]
央视国际 2005-5-31)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对5月11日七部委出台的房地产新政中有关事项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其中,对于老百姓最关心的购买住房是否满2年的期限如何计算等,通知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部委的通知要求,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七部委房地产政策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中对于七部委要求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标准,今天出台的通知明确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这个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通知要求,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可以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税手续,如果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则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政策征收营业税,即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而这个个人购房是否满2年的期限,是以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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