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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fen.com.cn/web/meyw/2010-05/28/content_634945.htm | 点击数:771 | 更新时间:2010-5-31 | 文章录入:admin2 ]

记者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通知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税费扣除等,以开具的发票为准。对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成本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则应予扣除。

通知还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通知还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进行了明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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