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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市场收费模式的合理设计         
产权交易市场收费模式的合理设计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chanquan/public/final.jsp | 点击数:761 | 更新时间:2009-12-14 | 文章录入:admin2 ]
沈立群
  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是交易手续费,经纪会员收取的是中介服务费
  产权交易市场的收费性质是经营性服务收费,而收费涉及到产权交易机构和经纪会员2个主体。目前,采用委托代理制进行产权交易的,直接收费主体是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产权交易机构在经纪会员按现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的总额内,收取20%的交易手续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收费模式存在3个问题:一是忽略了两个不同收费主体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内容的差异性;二是混淆了交易手续费与中介服务费两种收费项目的区分度;三是客观上造成了重复缴纳营业税的“尴尬”。因此,为了理清产权交易市场的收费问题,其收费模式应当重新进行合理设计。
  从收费主体和收费项目进行划分,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是交易手续费,经纪会员收取的是中介服务费。需要强调的是,两者收费的前提都是提供服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功能定位,明确进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和规范;经纪会员也必须按照委托事项及要求合规执业,尽责服务。在规范运行的前提下,大力促进产权交易平台提升市场化服务功能和有效推动经纪会员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是解决产权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关键所在。
  不同的交易方式,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目前,产权交易市场有进场协议成交、挂牌后协议成交、挂牌后竞价成交等多种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交易平台和受托经纪会员为交易主体提供的服务在时间上、内容上和成本支出上有较大的差别,在服务带来的增值效应上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同样是交易手续费和中介服务费这两个收费项目,应当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体现提供服务的价值与收取服务的费用相协调的原则,设计不同的收费标准。
  区分出让方和受让方,设计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出让方和受让方采用同一收费标准是现行的做法,而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两者对提供服务的要求往往是不同的。出让方借助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转让行为,发现市场价格,如实现增值,应当也愿意相应多支付交易手续费和中介服务费;受让方则以标的符合投资要求、受让成功、价格公允、有效规避风险作为支付相关费用的尺度。
  体现有偿服务,简化收费项目。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收费名目除交易手续费之外,还有挂牌费、举牌费、场内竞价组织费、资金监管费、资金结算费等各项服务收费。因此,产权交易市场收费模式的合理设计,收费项目必须简化,交易手续费应当是包括交易程序中提供各个环节服务的综合性收费。考虑到产权交易机构事实上为挂牌的出让主体和举牌的意向受让主体提供服务在先,依据有偿服务的原则,可以收取挂牌、举牌的服务费用。如果交易成功,挂牌、举牌服务费可以在交易手续费中抵冲,并不额外增加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如果挂牌标的未完成转让或举牌主体未成功受让,产权交易机构已经提供服务的成本,就能从收取的挂牌、举牌服务费得以补偿。
  对产权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议论颇多。尽管人们对要不要收费并无异议,而对如何收费却是由产权交易机构“各显神通”的状况难以认同。笔者认为,合理设计产权交易市场的收费模式,减少收费项目,增强实际收费的可操作性,恰恰是破解收费难题的一个良策。(上海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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