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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地区禁建异氰酸酯企业         
五类地区禁建异氰酸酯企业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finance.jrj.com.cn/biz/2009/12/1006126613297.shtml | 点击数:824 | 更新时间:2009-12-10 | 文章录入:admin6 ]

    工信部12月9日发布了《异氰酸酯(MDI/TDI)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或改扩建异氰酸酯项目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边界2公里以内禁止新建异氰酸酯装置。

  工信部认为,异氰酸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剧毒和高毒类物质,其生产工艺过程复杂,控制点多,必须对二苯基亚甲基二异氰酸酯(MDI)和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行业提出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五类地区禁止新建异氰酸酯装置,分别是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干线两侧各500米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2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

  工信部指出,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异氰酸酯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改造等方式逐步退出。新建或改扩建异氰酸酯项目必须有自备或外协配套的一氧化碳和液氯制备装置;为提高副产品利用效率,副产氯化氢须与周边PVC配套,或进行氧化电解制备氯气。MDI装置产生的含盐废水不得排入淡水体系,不具备排放条件的地区禁止新建MDI装置。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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