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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取得多重成效         
江西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取得多重成效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9704 | 点击数:741 | 更新时间:2009-8-25 | 文章录入:admin2 ]

  近年来,江西在全省建立起覆盖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的交易市场网络,公共资源一律进场集中交易,接受综合监管,实行“阳光操作”,取得了预防腐败案件、降低交易成本的多重效果。

  据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承接交易项目3310个,成交金额391亿多元,节约财政资金和资源增值共计26亿多元,不但从源头控制和预防了腐败案件的产生,而且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近年来,一些工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缺乏固定交易场所和标准化交易流程,项目主管部门既负责审批又承担对外交易(招投标),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使公共资源交易随意性大,给“暗箱操作”和腐败滋生留下了空间和土壤。

  为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江西省2008年10月决定,省属公路、水利、房建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和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招拍挂”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南昌或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地公共资源一律进入统一的交易市场交易。为此,江西省在11个设区市以及87个县市和1289个乡镇建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基本实现了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网络的全覆盖。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建立和运作过程中,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出台了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南和交易流程,确定并统一了进场的程序和流程,并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在交易中心(站)驻场办公,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对重大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南昌市纪委书记刘东明介绍,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的建成使用,为预防腐败筑起了“堤坝”。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建立后,众多部门行业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原主管部门脱离,全部整合到一个交易市场,改变了原来交易中审批和操作交易同体的现象。同时,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也由分散分级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活动,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通过受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由交易中心为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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