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中国银监会再次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在内的七个监管规章(修改稿)网上征求意见。
对此,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使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制体现国际监管规则修改的最新要求,监管机构根据巴塞尔委员会议近期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文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监管文件进行了修改,为确保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奠定了基础。
第二版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持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银监会有权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督促商业银行恢复清偿能力。而在早期版本中,银监会对最低资本则要求相对较为宽松,提出可以考虑经济周期因素来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
此外,修改后的《指引》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对当前和未来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制定资本规划,确保资本水平长期稳定。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当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而此前的表述为“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不应低于监管当局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修改后的《指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上半年新增贷款的放量增长,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未来的稳健持续经营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担忧,而通过未来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监管机构希望能够继续做实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使得商业银行提高对经济波动的抗风险能力。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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