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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邹平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         
淄博邹平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s.com.cn/cqzk/02/200907/t20090713_2148170.htm | 点击数:740 | 更新时间:2009-7-15 | 文章录入:admin2 ]

  近日,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治国有资产流失,自今年5月1日起邹平县出台了《邹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邹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等相关业务。 

  企业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20个工作日的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形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有偿处理的资产,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等方式进行。

  中国证券报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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