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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调整十项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银监会调整十项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8352 | 点击数:623 | 更新时间:2009-1-12 | 文章录入:admin2 ]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中国银监会在充分征求各商业银行意见、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各项信贷监管规章、政策和指引进行了认真评估和梳理,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明确要求,要加强和改进贷款服务,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节能减排等信贷支持,全面清理银行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根据当前特殊时期需要,对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出适当调整。

  《通知》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按照风险监管的原则和要求,根据当前形势和市场需要,从十个方面对有关信贷监管规定和要求做出适当调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保增长,防风险”的原则,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国经济稳健发展。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二是督促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按有关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四是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五是拓宽项目贷款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政府相关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六是支持信贷资产转让,合理配置信贷资产。七是允许有条件的中小银行业适当突破存贷比。八是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九是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十是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具体措施,以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经济支持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是银监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现行监管规章、政策进行例行后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此次政策后评价作出的政策调整,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慎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切实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满足合理资金需求,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位负责人强调,监管政策调整并不意味着对信贷风险监管的放松,而是希望通过更加科学的监管,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下自我识别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切实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科学发展原则,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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