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2005年5月17日和6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分别进行过两次庭审,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与一家民营企业——北京安永普润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因一起国有企业产权挂牌交易案而对簿公堂。争议焦点为,国有产权是否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如何保证这种类型交易的规范,而当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此类事件几乎在全国各地都屡有发生,也一度造成大量存量国有产权交易混乱,甚至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事隔三年,在要求尽快建立规范产权交易方面法律的一片呼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终于获得审议通过,相关法律规定首次从法律高度,明确了产权交易所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作用,提高了国有产权交易的竞争性与合法性,有助于避免上述案件的发生;同时利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
仍有诸多相关人士指出,由于企业国资法仅是框架性法律,涉及到具体产权交易方面的管控细节,还有待企业国资法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与落实。
国资改革伴生产权交易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现与国有资产转让密不可分。
在20世纪80年代末,国企改革拉开帷幕,产生了通过市场进行兼并重组和产权转让的需求,中国产权市场由此蹒跚起步。国资委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就指出,20年前国资局还存在时,奠定了一些基本国有资本管理的制度,比如资产评估、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产权交易、产权登记等。后来国资局撤销后,财政部基本上延续了这套制度。产权管理的概念也是从那时候开始诞生的。
1988年5月,武汉市企业兼并市场事务所的成立,标志着产权市场的正式起步。随后1年里,全国有25家产权交易机构正式挂牌营业。
近20年,中国产权市场共完成各类产权交易约25万宗,成交金额约1.5万亿元,带动或涉及资产规模超过6万亿元,主要服务于成千上万家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改制重组、资产结构,以及上百万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和上万亿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到2006年,在国资委的推动下,通过产权市场转让的国有产权比例已达80%以上。
不过,遗憾的是产权交易这种形式一直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仅仅是相关部门通过部分规定来推动其发展。其标志性事件就是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在2003年12月31日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即3号令),及为其陆续配套的8个规章和文件。
与此同时,随着地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基本到位后,大量央企资产正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转。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最近一次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强调,要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统一中央企业产权转让试点机构操作规范和交易系统。
法律明确产交机构地位
随着国资法的颁布实施,国有产权交易形式以及产权交易所这一机构首次得到法律认可。
企业国资法起草组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告诉记者,实际上该法有三块内容都涉及到产权,第一块是总则中有关国有企业的定义,包括什么叫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产权等;第二块是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流转,包括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市场评估和市场转让。第三块则是涉及有关具体的产权交易领域,包括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前者规定怎么评估,要经过哪些部门批准,是对资本评估行为的控制,而后者则强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第54条规定除了国家规定要进行协议转让的,其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等。
“尽管企业国资法对产权交易并没有做更进一步阐述,只不过是把国资委曾经公布过的3号令从一个部门规定、内部文件,上升到一个法律高度,但这也是巨大进步。”李曙光指出,“从国际的惯例来看,很多外资并不认可中国政府的一些内部规定,因为这些内部规定在法律受理时,并不能引为依据。此外,原来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很多都是通过体外循环,没有通过交易所来进行,也跟这个内部规定的执行起来比较随意,有很大关系。但现在有了法律依据,执行起来才更有力,有助改变过去普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以后才可以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规范和落实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业内期待“产权交易法”
企业国资法将为国资进场交易保驾护航,但业内还期待出台“产权交易法”,一方面对国资进场交易的具体细节做出规范,另一方面也令非国资产权交易行为有法可依。
黑龙江产权交易中心主任任玉琴就指出,从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以来,国有资产转让一直是产权交易市场最为重要的职能和业务。但随着“后国资时代”的到来,产权交易市场面临着业务职能转型的问题。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如上海、深圳、河南、青岛、武汉等,逐步引入的新业务已经占到其业务总量的较大比例,有些市场已经占到绝对优势比例。
“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相比,相应的法制建设未能实现同步,使得产权交易中众多新业务、新领域的服务没有充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部分地限制和影响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她说。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总裁蔡敏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企业国资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产权交易市场争取法律地位的重大突破,的确是为产权交易市场的继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如能增设一部“产权交易法”则更为合适。
对此,李曙光认为,产权交易的具体内容完全可在企业国资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对其他类型的产权交易没有必要做太多的规定和限制。因此,没有必要订立一部新的“产权交易法”。
呼吁成立统一监管机构
比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更为迫切的问题,是搞清楚产权交易机构的定位和职能,而这在企业国资法中还尚未作出详细规定。
李曙光表示,目前产权交易所的定位和职能,还仅是搭了一个框架,法律法规对这类机构实行何种体制没有明确。而对证券法中的“产权交易所”,到现在也没有明确是不是属于资本市场体系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业内人士也指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归属相对复杂,政府监管部门包括国资、科技、财政、工、商体改办、上市办等多个部门,在产权交易机构随国企改革进行业务变身的同时,谁来监管难以明确,监管现状五花八门。国资委有关人士也指出,尽管国资委在监管产交所,但也是以一个最大客户的身份来要求产权所进行规范。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总裁马志春指出,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监管部门,是因为各地政府对产权市场的认识不统一,准备发挥的作用也不一致,从而对市场建设的定位也不统一。这就导致了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因地制宜,因人而异,自律发展、良莠不齐。
因此,从改变多龙治水的角度说,有业内人士呼吁要建立一个单独的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监管包括国有产权在内的各种产权交易行为。如结合区域市场发展的要求,制定市场建设规划,制定市场监管政策,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出台交易机构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明确机构职能定位和从业人员资质等,使产权交易机构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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