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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新设券商核准业务将不超过四种         
证监会对新设券商核准业务将不超过四种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7610 | 点击数:662 | 更新时间:2008-9-10 | 文章录入:admin2 ]

  证监会新规征求意见,拟放宽券商自营资格,每次申请增加业务不得超过两种。

  今后,证监会对新设证券公司核准的业务将不超过四种。证券公司向证监会申请增加的业务数量也将受到控制,每次不超过两种,并要和前次申请获准的时间至少间隔一年。

  为明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的有关事项,证监会昨日对外公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有的规定相比,草案对证券公司变更业务的数量和流程进行了严格控制。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保荐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审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明确指出,证监会对新设证券公司核准的业务将不超过四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时,需要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一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满一年方可获批。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昨日表示,草案控制券商申请业务的数量,是为了保证今后业务开展更加平稳有序。此外,券商自营业务资格虽然放宽了,但主要是针对风险小的投资品种,并不包括股票,这样才能保证券商自营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此外,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可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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