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思璟
在KTV里面,每点一首歌曲都将被点歌设备记录下来,随后收取版权使用费,以0.12元/首计算,经过KTV经营者、管理部门之手,“部分的”进入唱片公司的口袋。这种情形将指日可待。
9月4日,本报记者获悉,VOD(点歌设备)生产商们已经拿到协议文本,将在一周内,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一起,签订“三方协议”。
“由音集协提供内容,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提供管理,VOD生产商实施。今后,VOD行业只是收费的中介。”一位接近此事的人士向记者这样描述。
至此,延续数年的VOD行业“侵权”争端、版权局与文化部两个收费主体、按营业包房数与按点歌数两种收费方式,终于有望“和解”。
不过,上述解决方案的执行者、“利益既得者”——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仍是个谜。在多层股权结构稀释之下,文化部持股不过10.5%,股权最终散落于多个自然人手中,其间不乏知名民企企业家,甚至外资。
两个“收费者”
卡拉OK使用音乐、音像作品的版权费问题,在中国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国家版权局与文化部,一直在分头推进自己的“代理收费”系统。
最早有记录的收费始于200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营业面积0.07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向深圳等地K歌房收取歌曲版权费。由于定价不高,娱乐场所基本签订了此缴费合同。
然而,2005年国家版权局再次发文,批准成立音集协。与音著协范畴联系紧密,音集协管理的是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据了解,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与中国音乐人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管理音乐作品的版权。
2006年7月,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音集协的筹备组与音著协一起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随后,国家版权局出台了新的版权费标准,按照最高每间包房12元/天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较音著协之前的标准提高数倍,加之此前的“版权使用合约”还未到期,一些KTV场所拒绝缴纳。2008年7月,深圳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柳锦功对媒体表示,上述标准经过听证会论证,“现在都没有新的变化和说明”。
与此同时,文化部也在研究KTV侵权问题。它的方案是“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卡拉OK管理系统”)。2007年年底,文化部联合6部委,制定了一份《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卡拉OK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与版权局“不开业也收费”的标准不同,文化部选择了更“科学”的收费方式。使用安装上述系统的点歌设备后,KTV场所将按基础费4元、每首歌0.12元缴纳版权使用费。
面对两个收费主体、两套收费方式,不少卡拉OK经营场所以此为由,拒绝缴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卡拉OK经营场所相对分散、执法难度大,而其特征是音乐、音像作品主要由10余家VOD(卡拉OK点歌设备)生产商提供。
因此被视为“盗版源头”的VOD厂商,进入监管视野。
VOD问题源流
VOD为Video On Demand缩写,即视频点播。据业内人士介绍,中国超过80%的卡拉OK经营场所,均使用VOD设备提供歌曲伴唱、点歌服务。在提供点播设备的同时,VOD厂商同时提供歌曲库。
2008年6月之前,VOD厂商认为,其并非音乐、音像的使用者,版权费的收取,与其并无关系。业内普遍认为,在卡拉OK的发源地日本、韩国等地,依照“谁使用谁缴费”的原则,版权费由卡拉OK经营场所缴纳,与点歌设备厂商无关。
但6月20日,云南省版权局查处了2家VOD厂商在当地的办事处,“暂押了涉嫌实施盗版的设备和资料”。被执法的两家厂商,分别为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也是行业里规模最大的两家。
有关部门认为,VOD供应商在销售设备前,“积极制作和复制”歌曲,甚至“形成自己品牌的歌曲库”。它们复制音乐电视(MTV)和音乐作品时,没有得到版权所有人的授权,是“卡拉OK侵权的源头”。
随后,上述两家厂商紧急应对,2008年7月1日,发起成立“中国VOD厂商联盟”。而由于未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VOD联盟迅速瓦解。
“我们希望能依法缴费。但是最后,依然被拒绝了。”7月底,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厂商告诉本报记者,称自己“缴费无门”。该厂商表示,如果统一收费,“对VOD行业影响是极小的”,因为“成本都将向下游转移”。
就在联盟成立后一周内,2008年7月7日,广州市版权局联手公安局,对2家VOD厂商的当地办事处进行了调查,“现场查获了大量涉嫌侵权歌曲的点歌设备、硬盘和笔记本电脑”。据当地媒体报道,这是广州首次对VOD设备商执法。此前,音著协和音集协向广州版权局投诉,最终引发此次行动。
和解
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皆为收费主体,却无明确分工。真正的使用者——卡拉OK经营场所,由于相对分散,常常游离于监管之外。作为渠道(通过“复制”的方式)的VOD厂商,有收费之便利,却无收费权。三大问题将于9月初有所突破,一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厂商们已经拿到了一个协议文本,将在一周内,与国家版权局辖下机构音集协、文化部下设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上述人士补充道。
在此协议下,文化部的“卡拉OK管理系统”将得以实施。音著协与音集协从著作人手中购买版权,并作为版权的所有者,提供乐库、MTV库给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发展中心委托,VOD厂商复制、输入上述乐库至点歌设备,并在点歌设备上安装卡拉OK管理系统;随后,该系统的记录、收费,由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管理。
此外,记者也了解到,在按点歌数收费的上述方式外,卡拉OK仍可选择前述按包间收费。不过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对于经营场所而言,前种方式更为划算。
而VOD厂商将置身“版权争端”事外,仅仅扮演合作者角色。
21世纪经济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