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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高焦炭等资源性商品出口关税         
财政部调高焦炭等资源性商品出口关税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7453 | 点击数:518 | 更新时间:2008-8-20 | 文章录入:admin2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铝合金、焦炭、炼焦煤、其他烟煤等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这些资源性商品出口关税税率将普遍调高。

  这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称,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将焦炭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将炼焦煤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对其他烟煤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业内专家认为,此次调高铝合金、焦炭等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关税,以及此前取消白银、零号锌等出口退税的政策,旨在通过税率的变化抑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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