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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财政困难程度占比提高         
当地财政困难程度占比提高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7341 | 点击数:581 | 更新时间:2008-7-31 | 文章录入:admin2 ]

  财政部7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提高了“财政困难程度”这个因素在考虑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的权重。新的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新办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地区的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困难程度与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权重各占40%和6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实物配租户数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际支出金额为考核因素,其权重各占30%、20%、10%。

  此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中,财政困难程度与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权重各占30%和70%。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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