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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求央企落实三年法制工作目标         
国资委要求央企落实三年法制工作目标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s.com.cn/xwzx/03/200806/t20080617_1494916.htm | 点击数:458 | 更新时间:2008-6-17 | 文章录入:admin2 ]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16日)下发通知指出,要求央企进一步落实三年法制工作目标计划。其中,央企可以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等为标准,界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范围。

  通知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凡涉及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央企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央企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央企可按照上述标准界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并根据涉外案件、金融债权债务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劳资纠纷、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案件的上升趋势,进一步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制度。

  通知指出,今后三年央企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0年在央企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力争到2010年底,央企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达到70%;央企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70%;央企全系统法律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达到70%。

  央企可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具体细化标准,切实提高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依法决策。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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