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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资产重组再立规申请停牌须同时交重组预案         
上交所资产重组再立规申请停牌须同时交重组预案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6951 | 点击数:475 | 更新时间:2008-5-29 | 文章录入:admin2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操作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立下新规矩。

  5月28日,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向上市公司下发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要求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向上交所上市部申请股票连续停牌的,应当填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与停牌申请一并提交。

  这份“预案基本情况表”涉及内容极为详尽,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类型、重组达到重大的标准、交易对方和上市公司的关系、重组是否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内容,以及重组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预计交易金额、上市公司支付方式等内容。最引人注目的是,上市公司须填写预计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时间。

  另外,相关公司还需就申请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状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创新、无先例事项等内容作出说明。

  据上交所上市部有关人士介绍,此举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上市公司在申请连续停牌时就应当有一个初步的方案和时间安排,避免停牌的随意性。但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特别重大,需要事前报请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备忘录允许这些公司在承诺的停牌期限届满前,向上交所上市部申请适当延长停牌时间,并将相关情况在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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