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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建议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个税起征点         
人大委员建议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个税起征点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6073 | 点击数:494 | 更新时间:2008-1-11 | 文章录入:admin2 ]

  3月1日,个税起征点正式调整到2000元。两年之内的两次调整,引发了各界的进一步争论:个税的下一步该是什么?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去年12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分组审议的内容。有会议组成人员认为,个税起征点可以调高到3000元。也有会议组成人员建议,全国人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国务院适时调整,避免频繁修改法律。

  起征点应具前瞻性

  任克礼委员认为,按照明年人均消费支出1800元/月和后年超过2000元/月算,“实际上,此次修改只管一年”。由此,他认为,物价,尤其是食品类价格上涨较难控制,居民消费支出过快增加可以预见,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为宜。

  全国人大代表刘凤和张奎也认为2000元的标准偏低,应该更具有前瞻性,按照近年来的财政收入,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起码可以稳定三四年。

  专家认为,即便在一些欠发达地区,虽然人均收入不高,但生活支出、教育投入、购买住房等基础性支出也在递增。综合起来,个税起征点应当一步到位增加到3000元。

  不过,也有委员认为标准的调整应是动态的。谢佑卿委员说,值得考虑的是该标准按照什么原则调整的问题,应该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分析方法。

  他认为:“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标准还会继续调整,希望财政部把工作做得细一点,依据更明确一点、决策更科学一点。”

  此间有税收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个税征收应与CPI挂钩,实行浮动个税起征点制度。

  建议授权国务院

  刚刚于2007年报12月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草案,距离上次修改只有两年左右时间,这两次修改完成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的调整。

  但是,两年左右两次修改法律的行为被会议组成人员认为“过于频繁”,以至于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由此,有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国务院,而不要频繁修改法律。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我感到修改太频繁了。”王宋大委员认为,为了保证法律修改的严肃性,一届内一部法律不应修改多次。加之“未来的金融和价格因素的走势难以精确预计,但国民收入总是要升高的,说不定下一届就要再修改两三次”。

  由此,他建议,起征点调整的幅度不超过某一个百分比,可以授权给国务院。

  另有委员建议,在个税法里对个税起征点规定一个幅度或比例而非一个具体数字,让政府据此操作,从而增强法律本身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就授权问题,李明豫委员认为,起征点标准的制定只要由国务院根据居民消费支出的实际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之后向社会公布,就可以避免修改法律。

  也有委员认为这一授权可以建立在科学的工作机制上。李重庵委员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或许可以规定一个调整起征点的计算办法或公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后,再授权国务院来负责具体的计算和调整。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赖爱光建议,通过制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根据财政和居民基本生活的开支状况对起征点加以确定,而不必要频繁修法。

  赵杰  中国财经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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