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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非法证券业务经营额3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         
证监会:非法证券业务经营额3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5680 | 点击数:583 | 更新时间:2007-11-6 | 文章录入:admin2 ]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1日说,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魏学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说,目前,非法证券活动处于高发期,通过网络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且蔓延速度快、危害面广。从地域分布来看,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多数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魏学春表示,任何非法证券活动只要涉嫌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金额有多有少,对于非法发行股票涉嫌发行额在50万元以上、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造成恶劣影响,都应当予以追诉。

  他强调,虽然今年的投诉量居高不下,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增加,但投诉反映的非法证券活动大多发生在去年或更早,今年新发生的非法证券活动约占投诉量的5%,这表明随着打击和宣传力度的加强,非法证券活动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正逐步增强。

 陶俊洁 赵晓辉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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