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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车船税缴纳具体数额由各地自行确定         
税务总局:车船税缴纳具体数额由各地自行确定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5505 | 点击数:637 | 更新时间:2007-10-11 | 文章录入:admin2 ]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巡视员曹聪日前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车船税缴纳具体数额由各地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曹聪表示,新的车船税条例在原有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基础之上对税额进行了规范性的规定,制订了新的标准。现在实行的税收标准是一种幅度税额,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和船舶的不同吨位规定了一个幅度税额,在这个幅度税额内总局又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和周边省份的实行情况,在幅度内确定一个当地的标准税额。

  曹聪表示,就缴纳时间来说,一种是根据购买交强险的时间来决定,纳税人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还有一种就是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车主自己到税务机关自行缴纳。

  (记者 王宇、张艺)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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