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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机构的确定         
产权交易机构的确定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finalpage/2007-08-20/30891088.html | 点击数:613 | 更新时间:2007-8-21 | 文章录入:admin2 ]

 3号令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要求国有产权转让进入国资监管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对于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做了严格的规定。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选定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组织工作要求,并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选择确定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2.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原则

  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按照“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按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进行。

  3.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程序

  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国资监管机构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可由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产权交易专家以及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工作组;选择工作结束后,国资监管机构应将所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还应将选择结果和相关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4.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二是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四是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五是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在实际工作中,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产权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现实要求,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有满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接入和接受实施监测的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截至目前,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共65家,其中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被国务院国资委选定为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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