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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单个企业投资同一保险公司持股不得超过20%         
国内单个企业投资同一保险公司持股不得超过20%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5151 | 点击数:545 | 更新时间:2007-8-13 | 文章录入:admin2 ]

保监会昨日(8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国内单个企业投资保险公司,其持有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此外,禁止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办法》规定,除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

《办法》指出,境内外符合规定的企业都可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其中,境内企业法人需是“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公司”。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则强调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相关资格条件包括:“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而对于外资股东投资占比超过25%以上(含25%)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资金来源上,投资资金应当为机构法人的自有合法资金,禁止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所持有的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对于股权变更和质押,《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含10%)的股东,应报保监会批准。在股东质押其持有保险公司股权时,应当签订有关股权质押合同,并且每季度末将质押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记者 张泰欣)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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