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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利息税调整后各储蓄机构需分段报税         
国税总局:利息税调整后各储蓄机构需分段报税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5124 | 点击数:495 | 更新时间:2007-8-8 | 文章录入:admin2 ]

  利息税调整后,各储蓄机构进行扣缴申报时,需要按照不同的税率要求按“一率一表”分别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公布的《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

  通知强调,各储蓄机构进行扣缴申报时,应按调整前的税率20%、调整后的税率5%,以及不同的税收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各银监局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都将执行这一标准。

  (记者 周明)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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