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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铜铝连接管比铜连接管成本更低更高效节能         
专家认为铜铝连接管比铜连接管成本更低更高效节能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finance.jrj.com.cn/news/2007-07-25/000002465833.html | 点击数:701 | 更新时间:2007-7-27 | 文章录入:admin6 ]

    近日,由于某空调企业炒作,以“永结铜心”和“100%铜保证卡”促销等方式意外地指责铜铝管为“黑心管”,引来了主流空调厂家的集体反击。而该企业早在2003年已经使用铜铝管,于是一些主流阵营厂家科龙、海尔、格力、海信、新科、志高等纷纷指责这个企业对于铜铝管的解释和宣传不负责任,并称铜铝连接管属于技术创新的成果,是产品发展到一定阶段成熟的标志,而且得到了众多专家的高调回应。记者就此走访了企业、律师,以及行业协会等相关人士。

  有关专家:充分肯定铜铝连接管

  众多国内知名专家对铜铝连接管替代铜连接管的做法一致认可,纷纷表示空调企业应继续倡导诚信经营的理念,正视铜铝连接管明显的竞争优势,加速推广使用铜铝连接管,加快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响应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产业政策,缓解国家十分紧张的铜进口重压,确保中国空调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家电协会副秘书长陈刚指出,空调器连接管铝代铜,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应加速推进。陈刚说,全球铜资源仅够40年之用,而中国作为铜的进口大国,可能连40年都难以保证,“铜替代”战略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铜铝连接管的空调也是通过国家检测的,是完全没有问题的,目前之所以出现争议,主要原因是国家标准的缺位。个别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刻意诋毁铜铝连接管,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中国家电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姜俊明则强调,空调器连接管“以铝代铜”的技术已完全成熟。技术创新较为领先的一些空调企业2003年即已开始实施连接管“以铝代铜”方案,却没有大张旗鼓宣传,这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对铝有一个很深的偏见,大多认为金银管比铜管好,铜管比铝管好。这种偏见,其实是以金属的昂贵程度作为空调器连接管性能优劣的标准,这显然是一个误区。因此呼吁空调企业在产品销售、市场宣传时应给予消费者以明示,以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家电协会秘书长姜风表示,作为新技术,铜铝连接管替代纯铜管将有效缓解我国的用铜压力,今后也会成为发展的方向及趋势。姜风介绍说,汽车行业目前所使用的蒸发器也是采用铝作为材料。在冰箱行业,蒸发器和连接管都已经采用了全铝,冷凝器也采用了铁管的,而之前这些全部都是用的铜;这么多年来使用铝作为材料的冰箱也并未出现什么问题。如果说空调使用铜铝连接管是“黑心管”的话,那现在的冰箱和汽车就都是“黑心冰箱”、“黑心汽车”了?显然不是。协会目前正在着手准备,通过一些方式和途径,全面推动铜铝管的替代工作。

  国际铜业协会市场总监郑永新称:从空调连接管的功能来讲,铜铝连接管与铜管各有所长,但铜铝连接管更适合做空调之用。目前大多数企业早已着手研究铜铝连接管代替铜管的技术,而且有部分企业几年前就已经采用了铜铝连接管来代替铜管。

  笔者随后采访了国美、苏宁的相关人员,他们一致表示:为消费者提供性能更优越、价格更优惠的产品,是商家的一贯宗旨。2004年以来,以铜铝管连接的空调在其连锁店内就有销售,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至今为止尚未发现一例因铜铝连接管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渗漏故障投诉。总体来看,铜铝连接管的故障率极低,值得国美与苏宁等家电零售巨头大力推广!

  律师:“黑心管”这一称呼诋毁了其他厂家声誉

  人民网记者就某品牌空调的恶炒行为,访问了北京市丰怡律师事务所的陈雷律师。陈律师表示:在对铜铝连接管没有任何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在没有充分的科学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某企业称目前空调业所用的铜铝连接管为“黑心管”,“黑心管”这一称呼诋毁了其他厂家的品牌名誉。记者看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黑心管”这一“诋毁性”称呼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对铜铝连接管的正确认识,干扰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有损公平竞争原则。受害厂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赔礼道歉,以及补偿由此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企业可以联合或者单个名义,向工商部门的公平交易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但是,企业一定要注意在终端卖场收集好其抵毁和攻击铜铝管的相关证据;同时,还要提供铜铝连接管性能与质量的相关证据。

  对于赔偿责任,记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看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第二十条还有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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