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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部分经营天然气外企可享优惠税率         
国税总局:部分经营天然气外企可享优惠税率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4798 | 点击数:811 | 更新时间:2007-6-19 | 文章录入:admin2 ]

“单一从事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的企业,其取得的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运营收入和所得,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适用15%的减低税率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是规定。

通知称,从事天然气加工、销售业务(包括同时投资建设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用户提供的可燃气体,必须经过对天然气进行成份分析、净化、调压、加臭等一系列加工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要求高,不同于一般的简单加工,因此,这类企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对其取得的燃气加工销售及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周明)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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