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开始,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方向的提出,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的运作重新开始,《证券法》、《公司法》对证券的公开发行和募集发行作了明确的界定。2006年底,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而《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有望在近期出台,监管这些将来可能在柜台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轮廓和发展方向已然显现。 毫无疑问,中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场外交易证券市场是必然的事情。但场外交易证券市场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是要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流通与交易问题,其核心是要建立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场外交易场所,而新的场外交易场所的建立,又同时必须先对现有的场外交易场所加以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场外交易场所或完成与代办转让系统的对接。 中国目前场外交易市场是以两种方式出现的,存在着一种股权交易的“双轨制”特征。一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有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主板市场以外的场外市场交易;二是大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在各地的股权托管中心、产权交易所(包括技术交易所)的场外市场交易。 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为国有资产交易登记而设立,逐渐也有民营企业自愿加入,活力得以体现。从长期看,国资管理的比重会逐步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产权交易市场这一无形市场有形化的载体重新定位,转换机制与体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拓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空间。 从发展方向来看,现有产权交易机构与股票托管机构可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部分产权交易机构和全部股份托管机构直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其中,一部分产权交易所与股票托管机构一起,转型成场外交易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承担起政府授予的市场监管职能,而不必承担带有企业性质的盈利功能;而另一部分产权交易机构与股票托管机构则转型成为类似于证券公司的、服务于投资者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权交易服务公司。二是,一部分产权交易机构则继续从事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之外的交易。从而,要求现有产权交易机构与股票托管机构在今后要么从事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要么从事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之外的其他股权(整体、不拆分、不连续的交易)、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的交易,两者必须选择其一。 从这个意义上讲,场外交易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三板市场),而产权交易市场中的其他股权交易是场外交易证券市场的基础(四板市场),谓之证券市场基础的基础。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场外交易证券市场建立后,产权交易市场不仅不会消亡,而且可以并存。 只要观念转变,机制转变,体制改革,政策扶植,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国的崛起,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从中或许能够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和管理之路来,即国资管理与市场管理、资本市场与非资本市场相结合。 作者:宋一欣 来源: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