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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试点8月启动         
融资融券试点8月启动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news.xinhuanet.com | 点击数:1089 | 更新时间:2006-7-4 | 文章录入:admin2 ]
  7月3日,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两个重要文件,对融资融券的业务细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这两部文件自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真正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

  融资融券将逐次放行

    证监会方面表示,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同时具备多个方面的条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等等。

    文件同时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详细

    □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出借给客户,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

    □申请试点公司必须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券商;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券商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

    □券商不得向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融资、融券。客户只能与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券商融入资金和证券

    规范的融资融券交易下个月即将现身我国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自8月1日起实施。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券商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在同等条件下,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公司优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试点,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出借给客户,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待试点取得经验、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后,再批准其他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并逐步扩大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

    《办法》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提出了多项严格要求,包括:必须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等。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等事项。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指引》全面梳理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与控制等。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

    据了解,为配合《办法》的发布、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并将于近期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将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闻召林 夏丽华)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问:6大措施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应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应符合证监会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盯市
    ◎当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其交易

    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

    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有何积极意义和作用?

    为什么我国过去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目前是否具备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为什么要坚持“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允许少数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会不会对其他证券公司带来冲击?

    《试点管理办法》对融资融券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控制措施?

    怎样保障投资者交付证券公司、用于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的资金和证券的安全?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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