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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拆迁致重大损失内江产权中心主任遭起         
渎职拆迁致重大损失内江产权中心主任遭起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finalpage/2006-06-09/17287192.html | 点击数:463 | 更新时间:2006-6-12 | 文章录入:admin1 ]

  据华西都市报消息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交易中心原副主任、产权监理所原副所长钟晰,因滥用职权变更房屋用途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给当地城市拆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近日,该市中院对钟滥用职权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追缴损失。

  据了解,1998年11月,当地人孙某出资控股内江某工具厂,更名为内江某工业有限公司,2000年2月,内江某工具厂将位于该市城区沿江路99号的某车间过户到该公司,用途为综合大楼。2000年,该市政府决定对沿江路进行改造。同年4月,该市城镇建设拆迁办对沿江路1号到383号房屋进行封户并停止办理产权交易、变更等有关手续,封户期一年。不料在封户期的2001年3月,钟晰在明知沿江路99号楼无规划部门的相关批文,且属拆迁房产的情况下,仍根据内江某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指使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承办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徇私舞弊,不如实填写调查情况,致使内江市房管局为孙某办理了变更房屋用途的产权过户手续。

  2001年10月,该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沿江路进行拆迁赔偿时,根据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将沿江路99号楼第一层确定为营业用房,多赔付孙某185万余元,后因政府拆迁资金未到位,孙某尚有49万余元未领取。

  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在调查期间,钟晰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期间,钟赔偿了损失费1万元。

  当地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钟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钟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从轻处罚。(华西都市报 刘晓瑜 田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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