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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将审计国有控股金融机构重点预算执行         
审计署:将审计国有控股金融机构重点预算执行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news.xinhuanet.com | 点击数:851 | 更新时间:2006-6-2 | 文章录入:admin2 ]
  每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审计工作报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审计法的实施,将给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带来什么新变化,对今后的审计工作产生哪些影响?近日,审计署新闻发言人就此作了详细解释。

    审计报告重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此次审计法的修订内容达34项之多,主要是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对审计机关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和调整了审计监督的范围,更加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增加了审计执法的权限,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更加及时有效地揭露和查处隐蔽性的违法违规问题。

    新审计法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注意摸清家底,加强分析,进一步突出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重点。审计机关在为本级人民政府代拟审计工作报告时,要重点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强调从总体上分析和反映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同时还应适当报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情况。

  审计范围扩大: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等在被审计之列

    新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审计法修订对审计监督范围所作的调整,使得审计机关在审计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的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以及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时,更加有法可依。

    审计权限加强:有权查询“电子账本”和公款私存账户

    新审计法,在保留原有相关权限的同时,根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如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并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提请公安、监察、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

    这些新增的审计权限,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能够促使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自觉配合审计机关的检查和取证,减少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几率,遏制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利用计算机系统舞弊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审计程序方面:做好新审计法与原审计法的衔接

    这位发言人说,有些审计项目的实施可能会跨越6月1日,必然涉及到审计程序方面如何衔接的问题。此外,还涉及到对此前发生的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能否适用修订后的审计法等诸多问题。为此,审计署在不久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审计法修订内容的效力、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编写、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各级审计机关及时学习,认真贯彻执行。(记者 李丽辉)

新《审计法》6月1日实施 审计权限有所增加

    新修订的《审计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审计署新闻发言人5月31日解读了新法的几大变化,这位发言人解释说,被修订了34处的法律一方面增加了审计执法的权限,有利于更及时有效地揭露和查处隐蔽性的违法违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对审计报告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发言人说,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调整,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审计署新闻发言人答问:全面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审计法的修订与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此,新华社专门邀请审计署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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