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9月以来,作为国内黑白家电领域的两家龙头企业,海信、科龙之所以能持续盘踞国内各大财经媒体的头条或醒目位置,说到底不过是因为顾雏军去年9月9日在广东顺德看守所签下的一纸股权转让协议。科龙董事会当时发布的公告显示,这一纸协议的全称是《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正是因为对这一纸协议的法律误读,才使得海信、科龙或“牵手”或“婚变”的各类消息在国内四处流散,并将整个资本市场折腾得风生水起。现如今,是到了还这一纸协议法律真相的时候了。
由于无法拿到转让协议全文,这里以签注日期为去年9月30日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提及的转让协议内容为基础,结合相关媒体报道,作为解读海信并购科龙合同法律真相的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随后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与《补充协议》是前述转让协议实际履行的有效延伸,在这里一并将其纳入法律释义和纵深解读的范围。
股权转让协议
海信与顾雏军有关科龙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约定:其一,股权转让价格 3.432元/股,转让总价款拟定为9亿元人民币,首付5亿元人民币,双方根据共同聘请的会计师按基准日(2005年8月31日)进行全面审计的结果确认科龙净资产与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差额的26.43%调减转让价款的余款;其二,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格林柯尔支付2000万元的定金,具体付款方式另行约定;其三,全国工商联作为顾雏军的受托方参与了此次股权转让谈判,2000万元的定金付至全国工商联与海信(空调)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定金冻结至协议生效后才转为支付转让价款;其四,协议以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青岛市国资委批准及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收购报告书正式披露为生效条件,不过海信(空调)有权放弃上述条件中的全部或部分,而未被放弃的条件则继续有效。
从股权转让协议文本的字面上看,上述约定对交易双方应该说是比较公平的。
从顾雏军的角度讲,协议约定每股3.432元的股权转让价格,不仅比科龙当时的停牌价2.78元高出0.7元,而且9亿元的转让总价款更是顾雏军在2001年3.48亿元收购价的2.6倍。与诱人的价格一样重要的是,对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的顾雏军来说,转让款现金支付方式是个不错的约定。另外,5亿元首付款之外余额部分将根据实际审计结果调减、定金支付模式以及有关协议生效条件的约定等,前两项是任何一家股权受让企业都会考虑到并购风险的防范措施,最后一项则是必须走的法定程序,因此也没有什么特别不公平的地方。
一份相对公平的协议,从海信的角度来看却凸显其法律设计的精巧构思。
首先,在地球人都知道科龙账面显示的净资产有窟窿的前提下,海信开出的9亿元收购价,不仅具有增强其报价吸引力吓阻其他竞争对手的功效,同时也为最终支付的收购价大幅下调奠定了契约基础,可谓一箭双雕。
其次,2000万元定金支付到海信与全国工商联共管账户后的冻结,不仅有效避免了定金被转为填补科龙财务窟窿的现实风险,而且此定金在法律所具有的担保作用将为后来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提供法律保障。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一旦顾雏军违约,依法将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第三,付款方式另行约定条款,为后续补充协议的签订埋下伏笔。伏笔之中,自然包括某些不宜在首份协议中提出的约定——这些约定的提出,极有可能导致顾雏军拒绝签约的结果,这显然是海信所不愿看到的。
第四,貌似公平的生效条款约定,实则是让海信赢得“操控”协议能否生效的主动权。如果情势不对,就以报批未获通过这一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阻止协议生效,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时机成熟,则可选择放弃上述系列附加的某项或所有生效条款,让协议自动生效。同时,关于协议生效条款的约定,还为海信在后续补充协议中增设生效条款进一步埋下伏笔。
最后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协议中有关双方将根据共同聘请的会计师全面审计结果“调减”转让价款余款的约定。约定中的“调减”一词很有意思,表明顾雏军自个也对科龙账面净资产存在窟窿表示认可——这是协商一致使用“调减”一词的前提。当然,具体到这一窟窿究竟有多大,恐怕连顾自己也不清楚,只不过其在内心固执地确信窟窿不会太大罢了(这实际上就是国内与顾雏军同类的企业家或资本运作高手的悲剧所在)。因此,国内有不少财经媒体在相关报道中,以讹传讹将“调减”改为“调整”——“调整”显然包括或上或下与维持不变三种可能,这显然是违背协议约定原意的。
销售代理协议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1周后的9月16日。出面与科龙签订这一代理协议的是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仍简称“海信”)。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协议有效期为从签约之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在此期间,海信独家代理销售科龙的内销产品总计不超
过14亿元。如果科龙卖给海信的产成品超过约定预付款额度,另行办理赊借产成品手续,并约定海信占用科龙产成品的周转周期为60天。②海信以购买科龙产品预付款的方式支付累计不超过6亿元资金,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该笔款项在代理协议有效期内不要求科龙实际返还,海信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时间向科龙电器收取预付款资金占用费。③海信自科龙取得代理产品的结算价格,应等于科龙向经销商销售该代理产品的结算价格,且该结算价格由科龙与经销商确定。④科龙负责审批和支付全部营销费用,海信每季度按销售额的1%收取代理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承担任何营销费用。⑤科龙现有销售体系保持完整,终端商家产品推广与所有营销行为仍由科龙现有体系运作完成。
这一代理协议,堪称国内资本市场并购模式创新的杰作。
首先,在科龙资金链已经断裂且无法从银行获取新的贷款,且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因所附条件尚未成熟而无法生效,导致约定的5亿元首付款无法支付到位的情况下,代理协议约定以独家代理预付款支付的方式,不仅为科龙提供了恢复生产和启动市场所必需的资金,而且有利于借助海信的良好商业信用及与经销商良好商业关系,帮助科龙迅速恢复商业信用并重树市场形象,进一步拓展科龙产品既定的市场份额并维护其品牌声誉。其次,有关代理产品经销价格的订立、资金占用费与相关代理费的收取等约定,其成本核算与费用计价均依据市场化操作,对签约双方都是非常公平的。第三,对于顾雏军而言,在自身已无力回天的前提下,如此约定解决科龙资金紧迫、确保产品市场开发推广并维护品牌自身价值,事实上也有利于顾雏军在科龙所拥有相关权益的保值增值,这显然是一个难得的大好事。
不过,好事也不是顾雏军自个儿独享,而是皆大欢喜。对于享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权利的海信来说,对顾雏军有利的同样也是对海信有利的。除此以外,海信还可以进一步显示在并购诚意的基础上夯实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通过数亿元销售代理预付款的支付,为高管团队派驻科龙创造条件。因为,在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生效、5亿元首付款并未支付的情况下,海信要想进驻科龙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为重要的是,海信以此种方式进驻并“全面掌控”科龙,在股权转让协议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尽职调查、防范风险的举措能比如此操作会更有效呢?同时,代理协议的市场化操作,在海信业已入驻并“主政”科龙且有实物产品作担保的情况下,不仅有利于在锁定交易风险的前提下保证自身必要的市场化利益,而且一举拿下的是常规市场操作想都不敢想的“高端”大客户,可谓美不胜收。
代理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协议本身并无明显损害科龙大小股东利益的约定,且经科龙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并在3月31日到期前已实际履行,而科龙大小股东在明知此协议签订的情况下并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该合同依法应该确认为有效。因此,国内不少财经媒体在3月中下旬以未获股东会批准轻言协议作废,既缺少必要法律依据,也是不负责任的。当然,对于此协议到期后顾雏军所持有的科龙股权尚未能过户到海信门下,由此带来的变数有可能是海信在当初所未能预见的。即便如此,先入为主的海信对变局处理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
补充协议的完善
2005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①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海信向格林柯尔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付至格林柯尔指定账户,该账户在标的股份过户之前应由格林柯尔、海信双方与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共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的同时,海信退出共管。海信的款项一旦付至指定账户,海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②在海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支付首付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格林柯尔完成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将格林柯尔标的股份过户给海信。过户时的标的股份应该不带有任何形式的负担(包括质押、查封、冻结和其他任何对标的股份所享有权利的限制,但法律规定的限制除外)。③余款支付方式确定调整为,双方根据审计结果确认的上市公司净资产与基准的日账面净资产差额的26.43%调减转让价款余款,海信在过户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格林柯尔支付调减后的转让价款的余款,余款中的2000万元将在过户日后6个月内支付。
上述补充协议有关海信参与格林柯尔等三方共管首付款账户、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后海信退出共管账户以及对过户标的股权不应带有任何形式负担的约定,这在保证海信拿到“干干净净”股权的同时,也有利于防范标的股权过户过程中可能潜藏的任何不确定性风险。同时,余款2000万元在过户日后6个月内支付,事实上是用这笔余款对股权过户后可能潜藏的财务风险进行担保。
从某种意义上讲,海信为确保此次并购交易安全可以说是方方面面都想得非常周全。从顾雏军的角度讲,海信如此确保自身的交易安全也无可厚非。不过,如此烦琐细致的约定之所以搁置到补充协议里,显然是为了减轻当初股权转让谈判与签约的难度,同时也让那看上去干净利索的一纸协议给高墙内顾雏军创设出应有的思维假想空间。此后,随着代理协议的续签与海信高管的派驻,上了“贼船”身不由己的顾雏军在如此细致的补充协议上落笔签字也就极其自然了。
总的来看,上述三份协议的签订,包括海信高管派驻科龙的时间在内,从去年9月9日到9月26日前后总计不到3周的时间。对时间节奏如此准确的把握,三份协议又前后遥相呼应,一气呵成,绝对是尽职调查与事前“高瞻远瞩、运筹帷幄”的杰作,而不可能是走一步说一步的自然结果。事实上,正是因为良好的契约空间设计,加上如此一气呵成的时间节奏把握,为海信极具并购节奏感的市场操作预留下巨大的时间空间,如科龙及其旗下众多子公司对格林柯尔乃至顾雏军的债务追讨行动,客观上具有在海信支付股权转让首付款及余款之后,旋即又被其他债权人与科龙及其旗下众子公司等债权人恰到好处地讨回的效果。当然,对如此债务追讨行动,海信方面竭力否认自己是幕后主谋。
总的来看,在海信并购科龙的过程中,其对法律、契约、信用、文化、理念与管理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绝对是国内近20年来资本市场并购史上一个高度浓缩的经典标本。标本的价值,甚至与最终能否并购成功无关。因为,充分运用自由契约所创设的法律空间来设计财富扩张的市场边界,并实现效率、安全与利益的完美结合,本身就是一个奇迹的创造。事实上,对于海信来说,此次并购即便是失败的,其损失也几近为零,甚至在销售代理过程中还有不小的斩获。(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