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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威尔曼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威尔曼专利无效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finalpage/2006-04-06/16857703.html | 点击数:575 | 更新时间:2006-4-7 | 文章录入:admin1 ]

    “国内药企专利纠纷第一案”出现戏剧性转折———国家知识产权局:威尔曼专利无效

  这一历时达3年4个月的专利纠纷,可能暂告一段落

  本报讯记者汪令来报道:前后历时3年4个月,被称作是“国内药企专利纠纷第一案”的广州威尔曼对广州白云山科技、哈药集团等11家企业的专利纠纷案,可能要暂告一段落。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宣布双方争议的焦点———威尔曼相关专利即“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全部无效。

  威尔曼专利引起纠纷

  这真是戏剧化的一幕。就在半个月前,威尔曼药业还高调宣布,将此项专利授权于上海新先锋药业,转让费为8000万元。当时媒体还惊呼,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医药界最大的一项专利授权项目”。

  不过,专利授权本身并不能掩盖这一专利背后的乱云飞渡。说白了,从法律角度,这一专利虽属于威尔曼,但当时仍处于纠纷阶段。

  纠纷的一方为威尔曼药业。早在1997年6月,威尔曼就将“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复合制剂申报了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7108942.6),要求国家给予保护。

  纠纷的另一方为广州白云山科技、北京双鹤、哈药制药总厂等11家药企。他们认为这项技术已分别于1990年和1996年发表在《德国药物研究》和《国际抗生素杂志》上。这就意味着,威尔曼的专利早已是国际公认的自由公知技术,因此,威尔曼在1997年提出申请的所谓专利也就不应存在,也不合法。因此,这些企业都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新药。至今,广州白云山科技和北京双鹤已获得了生产批文。

  专利纠纷一拖三年

  白云山科技和北京双鹤有此药的生产批文,可以生产该药;但问题是,该药的专利却掌握在另一药企威尔曼手中———也就是说,前两者若要生产必须要征得后者同意,否则就要吃官司。

  事实上,威尔曼对白云山科技和北京双鹤的拿捏正在于此。为了不受牵制,早在2002年12月,北京双鹤就以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据称,复审委也于2003年8月很快作了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但后来,广州威尔曼提出其专利权与另一药企湘北威尔曼有权属纠纷,从而使复审会中止“无效决定”,一直延续至今。

  从2002年12月至今的3年4个月期间,由于国家专利局对该专利的“无效决定”迟迟没有出台,白云山科技等11家药企中的4家,也于去年向法院提起“不侵权诉讼”。从而形成“国内药企专利纠纷第一案”。

  国家专利局撤销专利

  国家专利局于今年3月10日发出通知,宣告“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全部无效。至此,似乎这场“1对11的专利内讧”已告一段落。但威尔曼昨天向记者发来律师函称,他们迄今并没有收到“专利无效”的文件;另外,即使专利无效,也应经过司法部门审查。并保留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这场纠纷中,有诸多“拍案惊奇”之外。比如,各方药企为何如此专注此药品?有人认为,这源于在抗生素利润趋薄的情况,这一药品有一股清新之风,至少有50亿元的市场。再比如,即是威尔曼获得了专利,为什么另外的企业能拿到药品批文?唯一的解释是,管专利审批的专利部门与管药品审批的药监部门间没有沟通,从而为这场纠纷推波助澜。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纠纷其实也给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警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注意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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