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股东正式起诉德勤 要求德勤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495元
本报3月30日消息 深陷“科龙门”的德勤,昨日被科龙的一位股东告上法庭,科龙流通股东索赔大幕就此拉开。
这是新证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东首次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此案的法律依据,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而是注册会计师法和新证券法。
昨日下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勇,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在涂勇提供给《上海证券报》及新浪财经的诉状中,原告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5元;第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状称,2004年4月19日,被告对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告于2004年11月11日、2005年3月23日,分别买入科龙电器100股,成交价格为5.02元/股、3.81元/股。但2005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这才知晓科龙2003年年报不真实,被告作为审计机构,却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及证券法第173条等法律规定,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涂勇还透露,立案庭的郑法官认为该诉讼很新颖,此前从未接触过,合议庭要研究,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注册会计师朱德峰认为,科龙股东起诉德勤,有助于厘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也有助于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记者昨日采访了德勤的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将马上就此事向领导汇报。
科龙股东起诉德勤追踪报道:
小股东跨过科龙直接起诉德勤——访原告代理律师涂勇
昨日,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高级合作人涂勇律师,代理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要求公开道歉和赔偿后,第一时间接受了《上海证券报》和新浪财经的专访。
记者:您为何会代理这起案件?
涂勇:本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市场一个比较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例,是投资者跨过科龙电器直接起诉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而要求赔偿,而且是以注册会计师法和新证券法作为诉讼依据,这为以后同类型的民事赔偿诉讼提供了参考,是一种大胆尝试。
对我本人而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挑战。
记者:起诉德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确定的?
涂勇: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作为当时此类民事赔偿案件的起诉及审理依据。
但是,此次我代理的这个案件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发生的,而且被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我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从民事侵权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角度来起诉,有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记者:为何要求德勤公开道歉?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涂勇: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德勤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495元。
之所以要求德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致歉公告,是因为此举能够最大程度向公众投资者告知德勤在"科龙事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是根据原告买入科龙电器的成本和买入时间确定的。
虽然,原告截至2006年3月27日持有2200股科龙电器,但我只代理其中200股向德勤起诉,因为原告买入这200股科龙电器造成的损失与德勤的失职存在因果关系。
记者:为何不直接起诉科龙电器或者追加科龙电器为共同被告?
涂勇:新证券法的实施给予了股东在遭受民事侵权时更多的选择权。
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就有权只起诉德勤,而且能够就近起诉以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
记者:如何对待该案件的进展?
涂勇:假如原告起诉德勤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那么案件就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德勤需要充分举证以表明自己在"科龙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该案件也将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开拓性案件,为股东民事赔偿诉讼开创了一个先例。我相信法院会对此案进行非常谨慎细致的审查,给原告一个满意的答复。
如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原告会选择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要求法院裁定受理。(记者 何军 岳敬飞)
==== 事件聚焦 ====
审计科龙年报大失水准 德勤可能成为中天勤第二
日前有报道称,近期中国证监会将举行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德勤")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原因是在审计科龙电器年报时,德勤没有尽到法定义务。
如果证监会处罚德勤变为事实,德勤将成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首个获此"殊荣"的公司。此前,会计师事务所遭罚的最为著名的类似案例,是发生在2001年的银广夏事件中,中天勤被处以极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