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昨天公布,将从2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
该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取消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取消董事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与“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实施的还有“行政复议办法”。根据这个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5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