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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堵矿难:煤企需存储安全抵押金至少60万         
新规堵矿难:煤企需存储安全抵押金至少60万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news.xinhuanet.com | 点击数:529 | 更新时间:2005-12-26 | 文章录入:admin2 ]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刘铮)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煤矿企业须以其法人名义将一定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其中,产能3万吨以下(含3万吨)煤矿须存储60万元至100万元。

    记者25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产能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煤矿企业须存储150万元至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须存储250万元至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

    根据财政部、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若煤矿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事故,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根据财政部、安监总局文件,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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