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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个税扣除标准更改衔接问题予以明确         
税务总局就个税扣除标准更改衔接问题予以明确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news.xinhuanet.com | 点击数:846 | 更新时间:2005-12-15 | 文章录入:admin2 ]
税务总局就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改为1600元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14日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新起征点各阶层收入缴税明细(单位:元)

月收入

原缴税

将缴税

少缴税

1500 15 0 15
1600 20 0 20
2000 55 20 35
3000 155 115 40
4000 295 235  60
5000 445 385 60
6000 595 535 60
7000 785 705 80
8000 985 905 80
9000 1185 1105 80
10000 1385 1305 80
20000 3385 3305 80
25000 4575 4475 100
50000 11265 11145 120
80000 21205 21065 140

100000

29145 28985 160
120000 38085 37905 180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为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就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使公众更清晰地了解这一调整,记者请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说明如下:

    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计算过程为: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4800×5%=240元。(完)

热点阅读:税务总局:年终奖元旦后发 可享1600元扣除标准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报纸《中国税务报》刊登文章称,国税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如果年终奖在明年1月1日后发放,则适用1600元的扣除标准。但国税总局新闻处负责人表示,对这一说法并不知情。

个税1600元起征即将实施 年终奖少交多少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按照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征个税。京城百姓离个税起征点由1200元调至1600元的日子越来越近,第12个月工资以及年终奖的个税计税标准是以1200元扣除标准计算还是按照1600元标准计算呢?不少人对此表示困惑。记者就此采访了地税局有关人士。

·专家:个税法修改仅是微调 进一步修法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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