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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热联动将实施煤价变动超10%热价相应调整         
煤热联动将实施煤价变动超10%热价相应调整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news1.jrj.com.cn/news/2005-11-08/000001356357.html | 点击数:928 | 更新时间:2005-11-9 | 文章录入:admin6 ]

    继煤电价格实施联动后,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文决定,建立煤炭、热力价格联动制度。

    记者7日从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了解到,根据新出台的《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

  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至30%的煤价上涨因素,具体消化比例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热力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联动。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按照热力管网输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热力输送企业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其中,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根据这一指导意见,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此举是为了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热力行业协调发展。他要求各地妥善处理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

  “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后,各地政府对热力企业原有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减少。”这位负责人强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鼓励煤、热双方直接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直接向煤炭企业购买煤炭。(记者 刘铮)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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