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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银行国有法人股首次以拍卖形式进行转让         
上市银行国有法人股首次以拍卖形式进行转让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news.xinhuanet.com | 点击数:515 | 更新时间:2005-9-7 | 文章录入:admin2 ]
  新华网 济南9月6日专电(记者黄晋鸿)6日下午,随着拍卖师一声槌响,华夏银行2.89亿股法人股被整体拍卖。来自新加坡的一家基金公司以每股3.5元人民币、总价10.11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获得了股权。

华夏银行简介
    华夏银行成立于1992年10月,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变更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2003年9月12日,华夏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据了解,这是上市银行国有法人股首次以拍卖的形式进行转让,且数额巨大。此次拍卖所得主要用于偿还兖州煤业(600188)6.4亿元委托贷款。

    2004年12月20日,兖州煤业向山东信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信佳”)提供人民币6.4亿元委托贷款,期限为1个月。联大集团对此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个月后山东信佳无力偿还,山东省高院冻结了联大集团持有华夏银行的2.89亿股法人股。承拍方山东银星拍卖公司受委托对上述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新闻背景介绍

2005年01月20日上市公司公告

    兖州煤业(600188)通过中国银行济宁分行向山东信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6.4亿元委托贷款已到期。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通过转让其持有的2.89亿股华夏银行股权偿还公司的委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新加坡的一家基金公司和北京的一家投资公司两家竞买商参加了今天下午的拍卖会。拍卖师报出每股3.5元人民币的底价后,北京的投资公司没有应价。获得股权的这家新加坡基金公司拒绝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

    2004年12月
25日,华夏银行发布公告称,因兖州煤业与山东信佳、联大集团、联大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联大实业”)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院对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2.89亿股法人股实施冻结,冻结股数占其所持华夏银行股数的80.28%,占华夏银行股本总数的6.88%。冻结时间为2004年12月22日至2005年12月21日。

    接着,上市公司兖州煤业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向联大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山东信佳提供6.4亿元委托贷款,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贷款期限为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1月19日。为了保证资金安全,经公司申请,联大集团同意,山东省高院冻结了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2.89亿股法人股。

    根据银监会规定,持有商业银行超过5%的股权者欲转让其股权,需要通过银监会的资格核准及认定。相关政策规定,任何持有国有股的股东,其所持股数50%以上发生股权变化时,需上报国资委批准。华夏银行的公告显示,联大集团共持有华夏银行全部股权的8.57%,此次拍卖占到80.28%。因此,拍卖结束后,买受人需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后,才能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

    拍卖方山东银星拍卖有限公司注册拍卖师毕研挺表示,由于无先例可循,这次原定于4月15日举行的拍卖历经周折。在取得中国银监会“先拍卖、后审查”的许可后才付诸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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