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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股权必须多元         
国企改革股权必须多元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hbcq.com.cn/ | 点击数:785 | 更新时间:2005-9-5 | 文章录入:admin5 ]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杨启先

  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做到股权多元化。也就是除极少数特殊垄断的企业可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对于绝大多数企业,必须改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这是股份制、公司制企业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要实行股份制、公司制的要害所在。

  因为,我们要推行公司制、股份制,决不是为公司制而公司制、为股份制而股份制,而是为了借鉴这种在世界上已有上百年历史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我国国有企业长期政企不分的问题。因为,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即使股份都是或者绝大部分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分别由多家职能部门来代替国家行使所有者权益,任何一家就不可能再单独控制企业,只能各自派出代表组成董事会,共同负责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原来的政府部门自然无法单独指挥和干预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相应就能够得到解决或者大大淡化了。

  至于如何做到股权多元化,从原来苏东国家剧变后比较成功的改革经验看,可以有几种办法:一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除一部份依法退赔给原所有者以外,大部分用发私有化券的办法,无偿平均分给全国18岁以上的居民。这基本上是捷克的办法,即实行无偿私有化。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也不可能这样做。二是,经过比较严格的资产评估,然后对大型企业可以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组,进入股票市场,以股票的形式上市出卖;对中小型企业,可以直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拍卖或转让。这基本上是匈牙利的办法,我们一般也在这样做。但因为我国国有企业众多,工作量大,加之常受主管部门的掣肘,进展很难加快。三是,组建多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别领导一批国有企业。然后通过公司制改组,强制分拆企业的股份,分别交由其上级主管经营公司持股,或由各资产经营公司交叉持股和委托其他公有法人持股,并相应负责国有产权的保值增值。这基本上是波兰的办法,对我们有较大的现实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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