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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统一行业标准保险合同纠纷成投诉焦点         
缺乏统一行业标准保险合同纠纷成投诉焦点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news.xinhuanet.com | 点击数:567 | 更新时间:2005-8-23 | 文章录入:admin2 ]
本报记者于昨日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在过去的一个月时间里,上海保监局共收到各类信访来信57件,其中,涉及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13件,占22.8%;涉及中资寿险公司的26件,占45.6%;涉及外资寿险公司的15件,占26.3%;涉及中介公司问题的2件,占3.5%。

    记者同时也从该监管局了解到,在涉及产险的信访件中,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大地产险、平安产险、人保财险(2328.HK),分别为10件、9件与9件;在涉及寿险的信访件中,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平安人寿、友邦人寿、中国人寿(2628.HK),其中平安人寿最高,达到了32件,而友邦人寿和中国人寿也分别有16件和8件。

    上海保监局方面表示,从来信涉及的内容来看,反映有关理赔、退保、续保、承保等的保险合同争议已占绝大多数,共占到73%。主要集中在:展业时不如实告知、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分歧、退保金额不合理、保险公司拒赔或拖延理赔等方面,贯穿于承保、理赔、续保和退保各环节。

    记者在以往的采访中发现,目前,对于合同纠纷的信访投诉,保监会不负责裁定,行业协会也缺少有效裁决机制。由于缺少保险纠纷裁决机制,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在消费者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就只能采取信访投诉、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向法院诉讼等方式。

    无论消费者采取何种方式,都费时费力,而且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加大了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任程度。

    针对这种局面,业内对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普遍观点认为,这有利于保险合同纠纷得到合理及时解决,节约社会成本,并可以成为保险业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徽省保监局副局长葛翎分析认为:“当前我国试行人身险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借鉴英国经验,设立专门的低保额纠纷裁决机构极为必要。”

    “低保额纠纷裁决机构的设置可借鉴英国经验,采取会员制,保险监管机构进行规划引导,依社团登记法规进行注册(目前可暂挂行业协会之下先行工作),各保险公司自愿参加。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合同纠纷最高裁决金额、制订低保额纠纷裁决章程,并逐步商讨完善低保额纠纷裁决标准。”他认为,“对低保额纠纷裁决结果,会员公司必须执行。通过明确合同纠纷最高裁决金额和强制执行力,既避免裁决机构权力过大问题,也能有效解决当前发生的大量保险合同纠纷。” (记者 陈天翔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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