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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方股权出现新负面影响         
外资并购中方股权出现新负面影响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pre.com/SOE/ | 点击数:704 | 更新时间:2005-8-18 | 文章录入:admin5 ]

   近年来,外资并购中方股权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记者近日从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了解到,2003年至2004年,重庆共发生外资并购中方股权20起。与此同时,外资并购中方股权也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外资并购中方股权交易价格确认难。一是国家只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但“明显低于”缺乏量化指标;同时,对高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资产未做任何限制。二是按照国际惯例,股权转让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权的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溢价或折价转让主要由标的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预期盈利能力等因素决定,而实际转让价格与企业净资产值或评估值之间通常存在正常差额,但差额浮动区间没有明确规定,操作中不便把握。三是审批机关在股权转让批准文件中未列明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外汇管理部门只能依据企业提供的转股协议办理转股对价结汇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而双方协议定价往往缺乏有效合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资产转移和价格不真实弊端。
    外汇管理政策执行难。一是按规定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应由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向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但外方以自行或委托办理不便为由,不主动办理外汇登记,而外汇管理部门无强制手段。二是按规定被并购方应在支付对价到位后5日内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但不及时办理却没有任何制约要求,时限规定形同虚设。三是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并购对价款到位审核的职能部门,未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作为审核条件,也未明确规定外资并购后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重新验资。四是中介机构在办理并购项目的验资过程中,未要求企业提供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中介服务仍是薄弱环节。国际上跨国并购交易都是在跨国并购咨询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完成的,而我国在这个领域处于起步阶段,高素质的中介服务队伍十分缺乏。
    国有企业放弃控股权,可能导致行业垄断。重庆市被并购企业多为本行业优势企业,而参股的外资方几乎“清一色”是知名的国际性跨国公司,一旦赋予技术、资金、管理支持,极易形成行业垄断,加之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缺乏相应的反垄断法予以规范。
    一些中资企业利用外资并购突破宏观调控政策限制。因自有资金短缺,合资企业中,中方股东多以厂房、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态资产出资,利用外资股权并购方式突破政策限制取得境外资金支持。

记者 程正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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