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瑞祥产权-官方网站 >> 文章频道 >> 资料中心 >> 行业资料 >> 正文
<<汽车贸易政策>>出台预警市场         
<<汽车贸易政策>>出台预警市场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news1.jrj.com.cn/news/2005-08-16/000001290705.html | 点击数:943 | 更新时间:2005-8-17 | 文章录入:admin6 ]

    业内专家解读政策,认为细则出台前仍有八大悬念

    8月12日,《汽车贸易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终于现身商务部网站。“这是汽车销售行业的一件大事,更是消费者的一件幸事。”中汽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表示,“特别是政策中的一些条款,明显对市场有规范和预警作用。”

  《政策》出台后,《每日经济新闻》在第一时间采访了业内专家及学者,将他们的观点汇总后发现,在实施细则未出台前,业内还流传着八个悬念。

    悬念一:汽车电子商务能否蓬勃发展?

  第二条规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技术和先进的经营模式,提高汽车贸易水平。

  专家认为,这一条实际上是鼓励电子商务,但这对汽车贸易行业的促进作用并不大,因为根据现行销售制度,每个汽车贸易商都只能在自己的区域内销售,而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就是网络实现全国化甚至全球互通,这对受区域销售管辖的汽车贸易而言是没有意义的。

  悬念二:厂商地位能否实现平等?

  第九条规定:到2010年,拥有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汽车贸易企业。

  这能否改变厂商地位的长期不平等?专家表示不容乐观,因为为了分散风险,即使很有实力的经销商也会经营几种甚至上百种品牌,所以就单个品牌而言,一家经销商最多也就拥有五六家专卖店,但这对于在全国都设有渠道的生产厂家而言是微乎其微的。而且厂家也会主动分散被经销商垄断经营的风险。

  悬念三:厂商合同公平化,搭售行为将被制止?

  第十四条规定:汽车供应商要对经销商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不得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条件,以及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和进行搭售,不应随意解除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

  专家们认为该条款的具体实施可能会遇到一定问题。因为对于供应商而言,如果经销商达不到销售数量或没有完成规定的销售品种,完全可以在年终考核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其应得利润,所以该条款很难制约此行为。至于合同,本来就是一年一签,如果到期不续签也并不存在随意解除的问题。

  悬念四:汽车厂家是否会自建销售渠道?

  第十条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

  这是否意味着汽车企业可以自建渠道以赢取售后服务的利润呢?专家对此表示否定,认为:一方面,厂家自建网络的初期成本太高,另一方面,除非供应商自建全部网络,否则不但在政策的执行上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公平,还可能会导致渠道“内乱”。

    悬念五:卡车、零配件也将实施品牌经营?

  第十一条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除专用作业车外,所有汽车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汽车配件流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专家认为,前一条款明确了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商用车将与现行乘用车一样,都将实施品牌授权经营,而后一条款也传递出未来零配件可实施品牌经营的信号。

  悬念六:二手车分支机构只是名义连锁?

  第十六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

  专家们认为,这种连锁机构并没有在进货、销售、售后服务方面有实际的连锁功能,因为二手车在很多城市之间是不能流通的,所以分支机构之间必然也是独立运作,所谓的连锁经营充其量也只是公司品牌的连锁。

  悬念七:汽车金融公司将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

  第四十六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建立面向全行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引导汽车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专家认为,此举可能使中国的汽车金融升级。目前,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还停留在为本品牌消费者和经销商提供服务的初级阶段,一旦与其他金融公司合作,汽车金融的作用将更加灵活,并将诞生更多金融衍生品,这也可能会成为未来中国汽车业的盈利模式之一。

  悬念八:出口企业需在国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

  第四十二条规定:汽车及相关商品的出口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根据出口地区相关法规建立必要的销售和服务体系。

  与日韩车进入欧美市场先建销售服务网络不同,目前中国的汽车产品打入国外市场,一般都是先利用当地品牌的销售服务网络,而非自建网络,专家认为《政策》的相关规定将改变这种情况。

  (被采访人:中汽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上海宝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宪成、广州本田松江店副总经理裘文才、上海中新旧机动车经济有限公司张伟)

  “奥克斯汽车”不能再悄然退市

  据张伯顺介绍,《政策》中共有五项条款对消费者有明显利好,特别是第十三条更能免除消费者购车的后顾之忧,其中规定,汽车制造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今年3月23日,进入汽车业仅16个月的奥克斯集团宣布终止汽车制造,此举让全国1947个奥克斯汽车用户对其售后服务保障问题深感困扰。在奥克斯汽车退市后,一场涉及消费者、经销商、维修商和零部件供应商的纷争也不断在升级,为了维权,部分车主甚至集体诉讼奥克斯集团,纠纷逐渐进入白热化。

  对此,《政策》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汽车供应商有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但张伯顺也指出,《政策》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导向,至于具体将如何实施、如何影响现有的市场,还有待于各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定论。(俞凌琳)

上一篇文章:电荒未解油荒初现发改委计划五年省煤2.4亿吨
下一篇文章:石油开采暴利时代:资源税上调"劫富济贫"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 开祥股份十届三次监事会决…[6708]
· 开祥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6785]
· 开祥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7948]
· 开祥股份召开23年度股东大…[7953]
· 开祥股份十届二次董事会决…[7862]
 
· 上合组织会议举行期间休市…[2886]
· 开祥股份股东借款认购截止…[4545]
· 开祥股份股东借款方案实施…[5400]
· 开祥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决议…[3988]
· 开祥股份关于信原实业受让…[3491]
  ·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