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高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中原油气的原油及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提高至24元/吨和9元/千立方米;辽河油田的原油及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提高至22元/吨和13元/千立方米。
此次调整原油税额幅度最高的是青海油田,由原来的8元/吨调整为30元/吨,最低的是大庆油田,由24元/吨调整为30元/吨。各油田企业的稠油、高凝油税额统一由8元/吨调高为14元/吨。天然气现行税额等于或高于10元/千立方米以上的,税额提高2元/千立方米;现行税额低于10元/千立方米,税额提高5元/千立方米。
调整后的原油资源税税额分为14元、16元、18元、22元、24元、28元和30元共7个档次;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则分为7元、9元、12元、13元、14元和15元共6个档次。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1994年,资源税改革时,根据当时的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等因素,国家确定了各油田油、气资源税的不同税额。近年来,国家曾根据资源状况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适当提高了部分油田的油、气资源税税额。此次调整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是在《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权限内,对各油田现行税额作出的调整。(记者 尹涛 北京报道)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