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瑞祥产权-官方网站 >> 文章频道 >> 资料中心 >> 行业资料 >> 正文
发改委整改中央煤炭企业         
发改委整改中央煤炭企业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news1.jrj.com.cn/news/2005-08-04/000001281050.html | 点击数:700 | 更新时间:2005-8-5 | 文章录入:admin6 ]

    记者从相关企业获悉,发改委日前对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据发改委公布的检查结果显示,只有神华集团神府东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金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神华煤炭运销公司、国投煤炭公司经检查合格,准予继续从事煤炭经营,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等21家煤炭企业被要求限期整改,而公告指出的27家以外的企业,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后,不再继续保留煤炭经营资格。

    发改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的此次检查。

  据悉,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公司、华电燃料有限公司、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中煤科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中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等14家企业经检查基本合格,但仍存在一定问题,这些企业需在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2006年6月30日之前进行整改,达到《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再保留煤炭经营资格;同时,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煤生产技术开发公司、中国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中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7家企业为限期整改企业,这些企业需在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2006年6月30日之前进行整改,并在2005年底前向发改委报告各项整改措施进展情况,一年整改期满后,仍不能达到各项规定条件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记者 王冰凝)

 新京报

上一篇文章:政策解读:民航新政划定航空公司股改底线?
下一篇文章:人民币升值对电子业是痛苦的利好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 开祥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决…[152]
· 开祥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227]
· 开祥股份召开24年度股东会…[503]
· 开祥股份十届三次董事会决…[133]
· 开祥股份十届四次监事会决…[106]
 
· 上合组织会议举行期间休市…[3162]
· 开祥股份股东借款认购截止…[4878]
· 开祥股份股东借款方案实施…[5596]
· 开祥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决议…[4238]
· 开祥股份关于信原实业受让…[3713]
  ·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