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核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和调整核准后的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
对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出处: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