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省国资委主办的“2005山西•国企改革论坛”上,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清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陈清泰对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和企业改革提出新观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界定出资人机构的权能
出资人权能的核心是国有产权委托代理问题,是提高委托代理的效率问题。国资委与证监会和银监会不同,后两者被赋予的是纯粹的监督职能,而国资委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应仅仅承担监管职能,是监督、管理、运营三位一体。
监督是对运营机构的监督,更多地属于公共权力范畴。管理包括法规制定、基础管理(统计、考核等),属于公共管理层面。运营要进入市场,以提高集中度和回报率为目标,属于运动员层面。运营应是发展趋势。有排他性的集中统一所有权,形成强有力的产权约束。要保值增值,必须运营。这样才能发挥出资人职能。
在行使权利方式上,直接持股运营,将导致管理幅度宽,显然效率就降低;而缩小管理幅度,又将增加管理链条。因此国资委应确定合适的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可以采取重要企业直接持股,其他企业打捆交运营公司的方式。
(二)把握出资人定位
国资委的职责从中长期看,一是编制国资经营预算,以不断优化资产布局,提高国资回报率;二是推进所投资企业改制,实现股权多元化;三是以资本收益和现金收入减少不良债务,补充职工费用;四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五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人大监督,报告监管国资状况,并向社会披露。
(三)运营国有资本要承担两方面责任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命脉型企业要实现政府战略目标,直接持股或独资经营。对于竞争性行业要以赢利为目标,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关注投资回报率,使国有资本向高回报领域转移。
(四)出资人机构在关键技术细节如何行使所有权
技术细节处理不当,成为婆婆加老板,会将企业管死,全盘皆输。履行出资人职责与行政隶属关系干预差别很大,具有排他性。集中管理是必须的,对管人、管事、管资产要有新的理解,“管”是指以股东方式行使所有者该管的人和事。所有权和经营权要严格划分,可行的作法就是认真研究《公司法》,凡是股东大会要行使的权利,国资委就必须行使。
二、企业整体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
剥离上市存在结构性缺陷。企业原有母体保持不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带有旧体制的色彩;同时,企业部分改制上市保留母体,出现旧体制公司控制新体制公司的局面,使新公司难上加难,很难建立有效的公司制,面临二次改制的任务。企业上市后只关注融资,而将遗留问题留在母体中,导致国资委面对的公司全是存续公司,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部包含其中,将国资委由一个出资人机构拖回行政管理公司,无法正常发挥出资人职能。
另外,母体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可支配的资源只有上市公司,母体总有将包袱一个个甩回上市公司的趋势。高管人员交叉任职成了双面人:一方面为上市公司争取回报,另一方面,面对母体时,不惜牺牲上市公司,保留存续公司的利益,企图以兼职或关联交易解决母体问题,使上市公司成为母体圈钱的提款机。
所以推进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国资委作为直接持股股东,使企业股权多元化,重新调整政企关系,把目标集中在投资回报和公司治理。同时,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益部分解决遗留问题,可参考国有银行在转职中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思路,交托管公司进行专业化处理。
来源: 中国持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