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办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五方面救助基金来源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
《办法》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作了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需履行四项职责: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以及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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