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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农地转让公有化与公共权力私有化"合谋"         
警惕农地转让公有化与公共权力私有化"合谋"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news.xinhuanet.com | 点击数:736 | 更新时间:2006-4-18 | 文章录入:admin2 ]

    这是一句来自政府官员的真话。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说,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形势相当严峻,目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同时,土地违法中,侵犯农民利益现象严重,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比较普遍。

    “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在城市化、工业化的社会浪潮中,在发展地方经济的目标下,土地交易日益频繁,土地征用量大面广,积聚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以至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成为土地腐败和土地掠夺的直接责任者。而且,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征用,几乎全都以侵犯农民利益为主要表现,并从这一掠夺行为中,满足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获取钱财与政绩的私利追求。

  之所以土地违法现象严重,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缺乏可靠保护,法律排除了农民转让或出租土地的权利;二是惊人的获利空间让公共权力私有化获得巨大动能,监督的空洞乏力与惩处的形式主义,更加剧了这一权力天生的私有化趋势。归结起来就是:农地转让的公有化与公共权力的私有化。两者既有“合谋”关系,又有“共生”关系。

    国有土地可以批租给市场,集体土地却只能由地方政府“代理”。当前,农地要转为非农业用途,合法通道只有“国家征用”,实际上也就是地方政府的征用。因为农民以及农民集体,是没有转让或出租土地权利的,虽然他们是该土地的所有者。换言之,农地已经被法律置为砧板上的“待宰羔羊”,“所有者”的财产处置权,只能任由法定的惟一“代理者”随意行使,而没有任何反抗或主张的能力。由于权利和信息的不对等,完全主动的地方政府掌握了对“公共使用”(征用的前提)、“公平补偿”和“法律程序”的“最终解释权”——“代理者”越权轻而易举,傀儡“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这是土地违法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

    农地转为工业用地,特别是城市建筑用地,地价飞升,动辄数十倍,乃至上百倍。无论是出于金钱目的,还是政绩目的,地方政府都有违法占地的驱动力。前者自然不言而喻,后者在“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土地转让利益分配体制下,同样如鱼得水。公共权力虽然是全体成员共同契约的产物,但是并不必然保证一定为公共利益服务。因为政府官员不是“完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公仆”,巨大的利益诱惑与缺少必要的约束,让公共权力私有化在土地交易领域异常泛滥。

    土地是农民拥有的最宝贵财产,衣食之所出,生存之所系;然而最宝贵的财产,农民却没有自我处置的权利,更不能享有任何处置收益。这一违背公平的悖论一方面使得腐败盛行,另一方面也使得“城市日新月异,农村山河依旧”、农民收入增长始终缓慢。让农民对土地拥有处置权,不仅是遏制土地交易中公共权力私有化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发展的可行之法。 (舒圣祥)

    相关报道:

    ·国土资源部称:非法圈占土地几乎都涉及地方领导

    张新宝说,在当下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成为主导因素。执法部门发现,在目前的土地使用中政府违法带有普遍性,“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政府或相关领导”;同时这种违法常常是以经济发展为单向度指标,政府在受查处时也惯用“发展是硬道理”来应对。

    “有的地方政府手中的钱不多,又互相攀比低价出让土地,怎么办?那就对农民实行多拿少给。”张新宝说

  ·土地违法呈新动向 国土资源部重点查四类案件

    张新宝说,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明确指出要加大直接办案的力度,对以下四类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案件;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项目占用土地的案件;征地中侵犯农民权益的案件;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领导的土地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高官:土地违法行为呈现三大新特点

    量大面广、地方政府主导、形式手段多样化——土地违法正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形势相当严峻。

    ·土地违法地方政府是操刀手 非法圈占18亿亩

    近日,国土资源部通报了河北赞皇、安徽休宁两地严重违法使用土地案件,并表示将进行公开调查,并给予严肃处理。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指出,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各种利益主体对土地的追逐使得执法形势相当严峻。

    ·张新宝: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案件突出

    张新宝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主导,是土地违法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他说,这表现在,一是地方政府违法带有普遍性。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到政府。二是政府违法带有发展地方经济的色彩。三是以侵犯农民利益为特征。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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