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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为国有产权转让立规         
国资委为国有产权转让立规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3396 | 更新时间:2004-1-13 | 文章录入:admin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备受关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议通过,并于昨日由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但办法未涉及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并同时规定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办法特别强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后,应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后转让方如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要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关于交易价格的确定,办法要求,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对于转让方式,办法规定,转让方应通过报刊、网站等途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如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双方还应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办法要求,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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